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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科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来源: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作者:综合处  发布时间: 2018-08-30   点击数: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支出预算包括公用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财政专项项目支出、科研项目支出和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二条  全院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少列,预算做到收入与支出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三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评价、监督等。

第四条  预算编制应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统筹考虑、量入为出、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应保障单位的合理需要,首先保证刚性支出,确保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科学论证原则。对申报的财政专项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确保申报的项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项目经费预算要科学、合理。

(四)合理排序原则。对申报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对项目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和科研设施建设内容按照急需程度先后排列。

 

第二章  预算管理的权限

 

第六条  院办公会讨论决定年度预算方案和本办法明确需要院办公会审定的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  综合处是全院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的编制汇总,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审核科研项目预算,办理预算调整,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向各部门通报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预算编制和项目预算执行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部门预算编制

部门预算包括公用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财政专项项目支出和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由党政办负责编制。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离退休经费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奖励、可分配的成果转化收入等。

(二)公用经费支出由综合处根据上年发生情况,考虑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

(三)财政专项项目支出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申报,由综合处初步审核,提出建议方案。需要再立分项的财政专项由牵头部门初审汇总,形成该项目预算。

(四)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由综合处根据基本建设立项批复编制预算。

第十条  科研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一)按照各类项目的申报要求和目标任务,在各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编制科研项目支出预算。

(二)项目立项后,各项目组根据项目合同书和立项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填写《杭州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经综合处审核后统一编入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复下达后,二周内综合处应将预算指标分解、下达至各部门。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应均衡有序地执行预算,保证预算执行进度达到市财政局考核要求。

第十三条  综合处每月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对预算执行不力,进度明显低于序时进度的,进行书面提醒或通报,有关部门应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综合处按规定进行财务决算并编制年度决算报告。

 

第五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调整

部门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时,可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一)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的预算,如确需调整的,公用经费由综合处、人员经费由党政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财政专项、基本建设项目,确需调整的,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经院办公会议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

需要在一个项目中的各经济科目之间调剂的,在财政部门允许调剂的权限内,按相关审批程序办理。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处审批。一个项目一个预算年度内预算调剂不超过2次。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预算调整

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7〕85号)及《杭州市农科院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经审定批准后,即可开始执行。审定未通过,仍按原预算方案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相关要求完成预算,并按均衡性原则完成预算执行进度,对预算执行进度慢又无正当理由的,部门考核时按规定扣分;若对本院造成不利影响的,扣减部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公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适当形式内部公开。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院党委会研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农科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农科〔201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