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科研副产品的收入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副产品是指利用国家财政经费从事科研活动,产生的除了完成科研任务以外的具有经济价值、可以出售的农产品和加工产品。
实施项目需要的分析样品以及种子种苗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 院综合处是全院科研副产品和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科研副产品管理规定,对各部门科研副产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院监察室负责对违反科研副产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 各所(中心)是科研副产品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部门科研副产品的管理。
第四条 各所(中心)应当建立科研副产品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记载科研副产品的收获数量和去向。
第五条 课题组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科研副产品。但批次价值200元以下的鲜活产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课题组处理;价值200元以上(含)的鲜活产品和全部耐贮存的科研副产品应交所在部门统一处置。
第六条 出售的科研副产品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动植物病虫害防控、转基因等相关研究产生的科研副产品不得出售,由课题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七条 有市场准入要求的科研副产品,如茶叶、加工产品等,不得进入流通市场销售。以成本价处理的应告之购买者或以适当方式明示。
第八条 出售科研副产品的收入按照《杭州市农科院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允许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私分侵占。
第九条 无法出售但可以食用的科研副产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优先提供各基地食堂。
第十条 品种试验及品质相关试验研究产生的科研副产品,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适当范围进行品评;需在全院品评的,由院党政办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省、市农博会等公共展示所需的科研副产品,由科技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要求,由相关所(中心)负责提供。
第十二条 各所(中心)上交的科研副产品收入,按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课题组应及时收获、加工科研副产品,按规定交所在部门出售,无故不收获、不上交的,追究相关课题组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对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私分侵占科研副产品收入的,按有关法律及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院党委会研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